📌 然明制三法司,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。不会法者,院寺无由过问;应会法者,亦由刑部主稿。在京狱讼无论奏、咨,俱由刑部审理,而部权特重。
📌 可知此际部、寺关系已较为紧张,刑部对大理寺针对其所办案件的指驳多不服气,以致两衙门意气相争。
📌 万历年间,巡按与部、寺恤刑官在执法主导权上常常发生矛盾。
📌 在地方审录刑案的问题上,出自都察院的巡按御史较刑部恤刑官的权威更胜一筹。
📌 朝审虽是刑名事务,却由吏部尚书主笔,
📌 大理寺在明代中后期已经被部、院压缩了职权,入清后愈加沦为可有可无的闲散衙门。